“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仁怀是酱香酒的发祥地,“仁怀酱香酒”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为了保护“仁怀酱香酒”这一无形资产,促进我市酱香酒的生产、经营,维护和提高“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仁怀酱香酒”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仁怀酱香酒”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是“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审核批准,可以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章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东经105°59′36″---106°35′15″,北纬27°33′26″——28°10′56″之间。地域范围行政区划包括:仁怀市茅台镇、沙滩乡、合马镇、三合镇、火石岗乡、大坝镇、二合镇、中枢街道、苍龙街道、盐津街道、高大坪乡、喜头镇、学孔乡、坛厂镇、鲁班镇、长岗镇、五马镇、茅坝镇、龙井乡、九仓镇、后山乡等二十一个乡镇。
该区域夏季炎热,冬季暖和,温差小,霜期短,平均无霜期长达326天,最低气温为2.7℃。这里气温年差较大,干热少雨,年降雨量仅有800-1,000毫米,日照丰富,年照可达1,400小时。最适宜酱香酒微生物的生成与繁衍。
该区域主要是侏罗白垩系紫色砂页岩、砾岩。土壤受海拔高度和岩石风化后成土母质的影响,广泛发育着的紫色土层,酸碱适度,砂质和砾石含量很高,具有良好的渗水性,地面水和地下水都通过两岸的红层流入赤水河中,既溶解了红层中多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又经过层层过滤,滤出了纯净无毒、香甜可口的清洌泉水。
第六条 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特定品质:酱香突出,优雅细腻,酒体醇厚,协调丰满,回味悠长,空杯留香持久,无任何添加剂,含丰富的有益人体健康的有机酸、有机脂类物质。饮后不口干,不上头。
第七条 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要以仁怀境内生产的红缨子糯高梁、小麦为原料,用赤水河之水,空气中的微生物,顺应自然节气,采用端午采曲,重阳投料,高温堆积发酵,七次取酒,八次发酵,九次蒸馏,长期储存,精心勾调而成,“仁怀酱香酒”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唯一性,离开仁怀无法生产和复制。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经权威部门和专家鉴定认可,方可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证明商标。
第三章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递交《“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三十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委托仁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申请企业的酒样进行检测,并作出书面的检测报告。
3、专家对酒样进行口感和品质的鉴定,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4、获得“仁怀酱香酒”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加入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纳入会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入会。
5、申请人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七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3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 天内向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组织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仁怀酱香酒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者义务:
1、维护“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进行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对未获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而擅自使用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第五章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是“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使用人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每年对被许可人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审。
4、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与“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需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为保证“ 仁怀酱香酒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监督,同时也接受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商标所有权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与“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证明商标的生产者,如产品质量以次充好,引起纠纷,有损“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声誉,生产者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有权停止生产者对“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商标的宣传、维护、管理,产品检测等工作,以保障“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生效。
仁怀市(茅台)酒文化研究会
2012年8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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